依法保安全 案例为警示——双峰县燃气市场安全整治行动进行时
2025-12-22 09:44:19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娟 |          浏览量:6857

新双峰客户端12月22日讯(通讯员 舒品彰 凌军)按照双峰县委“大抓落实”指示精神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部署要求,12月中旬以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县公安局启动全县燃气市场安全整治行动。近日,在杏子铺镇燃气市场整治现场,成功查获非法销售、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案件2起,依法扣押钢瓶249瓶,对2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8日,联合执法组在杏子铺镇开展燃气市场“黑气”“黑窝点”专项清查时发现,龚某租用一处民房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大量储存瓶装液化气实瓶,当场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暂扣钢瓶135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对应处罚条款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县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龚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燃气的行为移送城管部门处罚。

燃气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下一步,双峰县将持续深化燃气市场安全整治行动,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一审:李娟

二审:王宏毅

三审:刘郁鑫

总编:刘颂阳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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